2024年普安县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公示及体检公告
2024-09-18 09:21:13
根据《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简章》规定,现将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公示及体检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二、公示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6日。 三、公示期间,如发现与公示情况不符的,请署实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反映。 四、体检相关事宜 (一)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参加体检,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体检。 2.体检前1日内,请考生不要进食高脂肪和油腻食物,以保证血液化验的准确性;不要饮用酒类及其他含酒精的饮料,避免剧烈运动。 3.体检前1天22:00后须空腹,禁食、禁水,请注意休息,不要熬夜。 4.体检当日早晨,请勿饮水和进食,待做完部分检查项目(采血和B超)后方可进食。 5.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务必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生,勿做X光检查和妇科检查,如隐瞒身体状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考生须注意个人卫生,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6.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并现场交体检医院。 7.无故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8.本次体检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 温馨提示: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相关事宜都会在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puan.gov.cn/)和微信公众号“普安人社”上适时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不再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 0859—7237576 (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www.puan.gov.cn/zwgk/rsxx/rykljzp/202409/t20240914_85712957.html
(二)体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体检考生须提前10分钟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签到并核对个人信息,由工作人员统一带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根据《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简章》规定,现将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公示及体检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二、公示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6日。 三、公示期间,如发现与公示情况不符的,请署实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反映。 四、体检相关事宜 (一)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参加体检,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参加体检。 2.体检前1日内,请考生不要进食高脂肪和油腻食物,以保证血液化验的准确性;不要饮用酒类及其他含酒精的饮料,避免剧烈运动。 3.体检前1天22:00后须空腹,禁食、禁水,请注意休息,不要熬夜。 4.体检当日早晨,请勿饮水和进食,待做完部分检查项目(采血和B超)后方可进食。 5.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务必事先告知引领员和体检医生,勿做X光检查和妇科检查,如隐瞒身体状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考生须注意个人卫生,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6.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并现场交体检医院。 7.无故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8.本次体检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 温馨提示: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相关事宜都会在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puan.gov.cn/)和微信公众号“普安人社”上适时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不再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 0859—7237576 (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 附件: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普安县2024年公开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www.puan.gov.cn/zwgk/rsxx/rykljzp/202409/t20240914_85712957.html
(二)体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体检考生须提前10分钟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签到并核对个人信息,由工作人员统一带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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